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有那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5:33
- Hits: 4617
營利事業若未享受租稅減免,或雖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高,可以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另外,為簡化稽徵及避免中小企業也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下列營利事業也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
(1)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各級政府的公有事業。
(4)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的消費合作社。
(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
(6)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的營利事業。
(7)課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後的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