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不得少於1,500元

(二)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不得少於4,500元。又如於核定所得額後,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三)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稅務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稅務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