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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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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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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不得少於1,500元。
(二)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不得少於4,500元。又如於核定所得額後,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三)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稅務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稅務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