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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會受到何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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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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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得連續處罰),另應受同法第51條第7款補稅處罰之規定(漏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即擅自經營營業項目以外之業務,涉嫌違章漏稅者,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第三股股長,電話:(06)5978211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