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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呆帳損失應具備何種催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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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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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來營利事業因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呆帳的發生機會增加了!營利事業的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可憑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務必特別注意催收地址必須是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才算符合規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的各項應收債權,如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得列報呆帳損失的條件,除應取得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對於已經倒閉、逃匿債務人的應收債權,仍應以郵寄方式進行催收,而且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
該局進一步指出,因為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所以行使債權催收時,應先掌握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該局並建議營利事業可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或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詢,以確認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又已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查明該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