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各項所得時,要如何計算及繳納應繳納稅額呢?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5:58
- Hits: 5595
南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國外的外商營利事業,在我國的繳稅方式有三種:
(一)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外商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和我國一般營利事業的繳稅方式相同,是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的所得,按2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由給付人扣繳納稅 外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由給付外商所得的給付人,以所給付金額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納稅,目前的扣繳率,除股利所得是25%外,其他各類所得均為20%。
(三)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按外商取得收入之10%或15%計算所得額後,由其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併同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或由其營業代理人或所得給付人按25%扣繳納稅。
以上述第(二)種及第(三)種繳稅方式來比較外商的實質稅負,第(二)種是收入金額的20%,第(三)種則是收入金額的10%或15%,再乘以25%,等於是收入金額的2.5%(10%*25%)或3.75%(15%*25%)。因此,外商這兩種繳稅方式的實質稅負差異相當大,差額高達5倍至8倍。
該局進一步指出,雖然上述第(三)種方式,不論外商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均可適用,而且對減輕外商的稅負確有極大的效果,但要適用第(三)種方式繳稅,必須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的3項條件:
(1)外商在我國境內必須是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項業務。
(2)外商在我國境內經營上述4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
(3)必須向財政部申請並獲得核准適用。
外商如同時符合上述3項條件者,其在我國境內取得的國際運輸收入可按10%,其餘3項業務收入可按15%計算所得額後,再辦理結算申報或依扣繳率25%扣繳納稅。
國稅局最後表示,外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的申請案件,受理單位原來是財政部,不過,這項業務自96年4月1日起,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就近辦理,因此,南區國稅局轄區的外商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的3項條件者,可直接向該局提出適用申請,將可節省不少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