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小客車的實際成本有最高額限制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

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在計算折舊金額時,除了應採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計提折舊外,取得小客車的實際成本還有最高額的限制,即在86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取得小客車的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為限;87至92年度購買的,以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購買的,則以不超過新台幣250萬元為限;

至於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在88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購買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取得小客車的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350萬元為限;93年1月1日起購買的,以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為限;也就是說超過前述限額所提的折舊金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最後表示,日後小客車如果出售、毀滅或廢棄時,應以原始購買小客車的實際成本,減除依所得稅法規定所計算的未折減餘額,計算處分小客車的利益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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