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擔外務員使用自有車輛推銷產品之加油費,該油單憑證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申報扣抵?


營業人所屬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該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經約定由公司補貼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公司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於列報前揭費用時,除應妥善保存憑證及相關資料外,並應依其性質列支費用科目,以免嗣後遭國稅局剔除或轉正而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