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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瑞租稅協定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19 December 2011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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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臺瑞租稅協定歷經數年推動,經過多方努力及協調,雙方已完成各自國內法生效程序,於本(100)年12月13日生效,為繼斯洛伐克之後,我國第23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臺瑞租稅協定之生效,可促進臺瑞雙邊投資往來、緊密兩國經貿關係,提升臺商競爭力,並進一步深化雙方文化、科技交流及學術合作。
財政部說明,臺瑞租稅協定共28條,其中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說明如下:
一、營業利潤: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17%;瑞士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公司所得稅率合計介於11.6%至24.4%之間。依據該協定第7條規定,營業利潤之課稅權歸屬,一方締約國企業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他方締約國應予免稅。但該企業如經由其於他方締約國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他方締約國得就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所稱「常設機構」(PE),除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常設機構外,亦包括一方締約國企業於他方締約國內從事工程活動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之工程常設機構,以及一方締約國企業派員於他方締約國提供服務,於任何12個月期間內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之服務常設機構。
二、海空運輸利潤:雙方締約國之企業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之利潤互免所得稅。
三、股利所得:我國現行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所得適用之扣繳稅率為20%;至瑞士對於非居住者之股利扣繳率為35%。臺瑞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0條規定,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公司且持股達20%以上者,所得來源國對該股利之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其他情況則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5%。雙方均大幅降低股利扣繳率,對於鼓勵雙邊投資有相當助益。
四、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利息所得,除短期票券、金融商品、債券或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按15%稅率扣繳稅款,其餘利息所得按20%稅率扣繳稅款;瑞士對非居住者取得之利息所得扣繳率為35%,對於由不動產擔保之債權取得之利息扣繳率為3%。臺瑞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1條規定,利息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利息之課稅,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0%,但給付予政府、所屬機關、地方機關或中央銀行之利息及銀行間之利息,所得來源國應予免稅。大幅降低利息扣繳率後,將有助於活絡雙方資金往來。
五、權利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按20%稅率扣繳稅款;至瑞士對非居住者取得之權利金所得則無扣繳之規定。臺瑞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2條規定,權利金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權利金之課稅,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10%。此一降低扣繳率規定將有助於吸引瑞士商對我商提供技術授權,促進我國產業升級。
六、雙重課稅之消除:我國採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法,瑞士則視所得類別採免稅法、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法、稅額定額減除或部分免稅法,消除雙方居住者所面臨之雙重課稅問題。
財政部表示,臺瑞租稅協定係於96年10月8日簽署,嗣經雙方於100年7月14日進行修約換函,並完成雙方生效之必要程序後,以書面相互通知對方,於100年12月13日生效。其適用日期,依據該協定第27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者,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1月1日(即100年1月1日)以後實際給付或應付之所得;屬其他稅款者,為課稅年度始於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1月1日(即100年1月1日)以後者。
自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99年9月12日正式生效後,我國投資環境競爭力大為提升,外資在臺投資布局之興趣大增,進而促使其他國家積極推動與我國洽簽租稅協定,臺瑞租稅協定為ECFA生效後,繼匈牙利、法國、印度及斯洛伐克之後第5個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瑞士地處歐洲中心,係歐洲南往北返之交通樞紐,臺瑞租稅協定之簽署生效有助於我國企業在歐洲地區之營運布局,對於未來我國與其他國家洽簽租稅協定亦具積極正面之助益。財政部將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推動與經貿及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租稅協定,積極建構我國租稅協定網絡。
(備註:臺瑞租稅協定中文及英文約本內容請逕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丁科長碧蓮
聯絡電話:2322-7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