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非居住者扣繳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20 January 2012 16:30
- Hits: 5170
基本工資1.5倍以下 扣繳率6%(無論給付金額多少都要扣繳)
基本工資1.5倍以上 扣繳率18%(無論給付金額多少都要扣繳)
唯一例外可以已把非居住者列為居住者結算申報之規定:
在我國居留之外僑,縱上年度已按居住者申報納稅,而繼續居住至次一年度時,仍應重新計算次一年度之日數。(財政部97.8.13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令)
聘雇外籍員工,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於一課稅年度內可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萬一其中途離境且不再來華,再依非居住之扣繳率,向扣繳義務人補徵差額。(財政部67.1.20.台財稅第30456號函說明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