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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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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07 March 201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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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不少營利事業發現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得比照會計師簽證申報享有較高之交際費限額、所得稅法第39條前5年虧損扣抵適用,且得依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計算其暫繳稅額等租稅優惠,紛紛來電詢問如何申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6個月內(例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於6/1-6/30期間內提出),屬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該管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或直接至本局網站線上申請(網址:http://www.ntas.gov.tw,路徑為:首頁\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營所稅\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 國稅局受理申請後,將審理營利事業有無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等項目,如經審查符合規定,將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核發許可通知,其屬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則於結算申報截限日1個月以前通知,營利事業接獲國稅局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之核准函,始可從當年度起適用藍色申報書申報。 該局籲請欲提出申請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上開規定期限,以避免因逾期申請而遭致權益受損。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羅簡任督導,聯絡電話:06-2298012 彙總編號:96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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