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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免稅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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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15 May 2012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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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7/4/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為何?
該局指出,有關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可分三點來說明:
一、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另該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員工一個月正常工作日,每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之累計加班時數為49小時,依上揭規定其中46小時之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46小時)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內,其8小時的加班費亦免納所得稅。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給付加班費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周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