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出口之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外銷出口之貨物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需依法列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32款規定,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法列報所屬年度之營業收入。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營利事業常漏未列報外銷出口貨物之銷貨收入,致漏報所得;經究其原因,多係因外銷貨物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而營利事業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亦未予以列報,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列報營業收入,經該局查獲後,其漏報營業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部分除依法予以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因適逢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正確核算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據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另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情事者,應儘速自行補報補繳,以免經查獲遭補稅受罰。

姓名:鄧凱方
聯絡電話:3228838轉220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