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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於推動所得稅法(#43-3及43-4)「反避稅條款」修正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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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Saturday, 06 September 2014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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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藉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投資收益併計我國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或藉居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境內外所得應予合併課稅之適用,該部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決議並參考歐美國家與鄰近日本、韓國與大陸地區做法,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及「按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等反避稅制度,俾與國際趨勢接軌。
財政部表示,外界對於上開修法草案條文仍有疑慮,該部將持續與立法院及社會各界溝通,凝聚共識,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及具體認定條件,以釐清外界疑慮。
上開反避稅制度之效益除維護租稅公平外,最主要目的在使臺商企業透過第三地區設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可透過PEM制度之居住者身分認定,將該外國公司視為我國居住者,配合未來我國與大陸地區簽署租稅協議,可保障臺商企業權益,避免臺商在我國與大陸地區重複課稅。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反避稅制度如能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租稅協議之簽署時機,更能彰顯該制度之效益。上開法案雖未及於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通過,該部將配合兩岸租稅協議簽署之進度,積極研擬並與立法院及各界溝通,以使法案順利推動。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鳯美
聯絡電話:02-23228118
更新日期:2014/0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