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子公司員工人事費用,不應列報國內母公司費用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母公司佈局海外設立子公司,並由國內母公司派駐員工至海外子公司長年協助其產銷運作,所支付派駐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人事費用,如母公司未收取相對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分別為獨立之法人,其主體及會計均應獨立,所支付海外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係屬海外子公司之人事費用,如母公司未收取相對提供勞務之報酬,就不能申報為母公司當年度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長年派駐大陸地區之員工,係參與子公司之產業活動,甲公司列報渠等薪資900餘萬元、保險費75餘萬元、伙食費8餘萬元及旅費20餘萬元等費用,但未向海外公司收取相對的收入。上開費用核與國內母公司業務無關否准認列,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70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之帳務係獨立,分別計算損益,海外子公司營業所支付之費用非母公司應負擔,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能列為國內母公司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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