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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有價證券損益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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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08 September 201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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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有價證券損益之評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因屬時間性差異,原則上於稅務申報時不予認定,惟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及回升利益,例外得列為當期損益,由於其性質屬證券交易損益,應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