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銷售房屋開立發票,計算房地比例之房屋款時,為什麼須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再另加百分之五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14 October 2014 10:06
- Hits: 21057
文 / 站務19
【台灣法律網】
銷售房屋開立發票,計算房地比例之房屋款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另加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迭有營業人詢問有關出售房地時,房屋款開立發票金額之計算方式是否有所改變,應如何計算才合法,並詢問於銷售房地時,房屋款部分已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並開立統一發票,為何國稅局還要補稅?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補徵稅款之原因係營業人於核算房地比例時,未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乘以1.05)計算,為消弭徵納雙方間對此計算方式之爭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發布後,已明文增訂其計算公式,俾資依循。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其所有之不動產(房屋及土地)以總價2,500萬元銷售予乙,交易當年度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800萬元,則開立發票時房屋款部分之含稅銷售價格計算方式如下: 25,000,000×(4,000,000×1.05)÷〔(4,000,000×1.05)+8,000,000〕=8,606,557元 此時甲公司關於房屋款部分之發票應開立金額即為8,606,557元;倘甲公司於計算房地比例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未乘以1.05方式計算,則其房屋款部分之含稅銷售價格將會計算為8,333,333元,以致發票開立金額偏低,此時甲公司將遭國稅局予以補徵差額13,011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於計算房屋銷售價格時,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乘以1.05)計算,以免因房屋款之發票開立金額偏低遭受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