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103.11.03台財稅字10304027120

修正違章罰金數參所得一百之二、第二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務違裁罰倍數」所第一條之項、第 二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稅法條次及內容

修正規定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得 稅

︵營

利 事

所 得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

營利事業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六十六條三或第六六條之四規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計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帳累積未分盈餘帳戶金額,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

二、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東或社員之可扣抵額,超過利或盈餘之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

三、違反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分配股利淨額適用之稅扣抵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

營利事業本條文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一、超額配之金額在新臺元以者。

 

 

 

 

二、超額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元者。

 

 

 

 

 

 

 

、經查故意有本條文第一項款情之一,致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者。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二倍之罰但於限期內補繳額分配之者,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0‧一倍之罰鍰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五倍之罰但於限期內補繳額分配之金額者,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0‧二倍之罰鍰

 

按超額分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但於限期內補繳超額分配之金額者,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0‧六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