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未實現兌換損益?

何謂未實現兌換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對於何謂已實現兌換損益?何謂未實現兌換損益?產生認列時點之疑義,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該局說明,全球化時代,營利事業直接以外幣帳戶從事海外金融商品之交易相當普及,其以外幣帳戶支、存,因匯率不同所發生之兌換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或損失,如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所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指營利事業依權責發生制就資產負債表日之外幣資產或負債,按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因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即為未實現兌換損益。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公司係一般投資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盈益0元,經該局以其利用外幣帳戶從事海外債券之交易,公司雖從未將出售債券後之價款結匯為新臺幣,惟債券交易已完成,仍應於每筆海外債券交易實際發生時,即以出售時之即期匯率計算交易損益,並以購入成本乘以出售時之即期匯率與購入時匯率間之差異,列為已實現兌換損益,核定調增兌換盈益並補徵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商業會計法第10條及所得稅法第22條均規定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從而,權責發生制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損益。惟所得稅法基於核實課稅法則,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除外規定之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及其他法律或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應以實現時認列,如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即不得認列。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5)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幣兌換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北區國稅局)

  (桃園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帳列之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損失差額,不得列報損失。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曾因帳列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之申報數和帳載數差異頗鉅,函請會計師對此部份再行查核並補充說明,發現該公司將前一年度未實現兌換利益,逕行轉入當年度為未實現兌換損失,顯然會計師於簽證時並未詳加核對,會計師明顯有疏失。

  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外幣兌換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帳面損失差額,不得列報損失;如有兌換盈益,也可以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本案例不僅未將上期未實現之兌換盈益結轉本期,又將該數額轉入兌換虧損帳內,造成課稅結果不實,浮報本期兌換虧損、短報本期兌換盈益的現象,其涉及違章情事,並一併移送裁罰。又本案雖屬會計師簽證案件,因涉及違章,以後年度亦不得適用本年度之虧損扣除。

   另外,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規定,會計師明知代理案件內容與稅務法令或關係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而未予更正、調整或指明,會計師即有明顯疏失,故將提報財政部懲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