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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提領現金贈與配偶,應併入遺產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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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遺產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02 February 2015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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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提領現金贈與配偶,應併入遺產總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財產雖免徵 贈與稅,惟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對於死亡前2年內提領現金贈與配偶,如經查獲除應併計被繼承人之遺產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如生前提領現金並非贈與而係另有正當用途,亦應取具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予以證明。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陸續將其銀行存款提領現金共計2,500萬餘元,其中轉存至甲君配偶帳戶1,800萬元,繼承人稱誤以為夫妻間之贈與免徵遺產稅,致未申報,經該局將贈與財產1,8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180萬元,並處以0.8倍罰鍰144萬元;至死亡前重病期間密集提領現金700萬餘元部分,繼承人則主張係用於房屋修繕裝潢等費用,因未能提示付款證明、承包商開立之收據或發票等憑證,經予併入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7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另死亡前短期間密集提領現金,亦應說明其用途並取得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雁萍,電話:04-23051111轉2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