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兩年財產贈與配偶,遺產稅負反而更重-失去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錯誤之生前規劃: 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小心贈與財產失去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降稅的機會。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效果,不僅高所得者經常用來做為節省遺產稅利器,稅捐機關統計,受理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中,每3件就有1件會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生前2年)贈與財產不得列入請求權的扣除額,將會使被繼承人遺產稅負上升。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贈稅法規定屬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屬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不能列入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

舉例來說,夫過世時有9,000萬元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一筆1,000萬元、受贈一筆1,000萬元;妻名下有2,000萬元財產,包括債務一筆500萬元。 妻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法為:夫財產7,000萬元(9,000萬-1,000萬-1,000萬);妻財產1,500萬元(2,000萬-500萬),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妻可請求分配夫名下財產的2,750萬元【(7,000萬-1,500萬元)/2】不必列入夫的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 2010年8月30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