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贈與中有未上市櫃股,且該公司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將重估價值

南區國稅局按土地公告現值計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再推計公司淨值,得出股價。繼承人不服,主張價值只有公告現值的16%,經提起行政救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轄區甲君97年間死亡,遺有未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公司資產有台南市東區12筆土地,取得時間分別為53年及66年。

至繼承日,期間物價上漲幅度分別達6.3倍及2.612倍,有重行估定價值必要,乃按該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進而計算該公司資產淨值

甲君不服,主張該等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僅為公告現值之16%,不應按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提出行政救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股票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於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但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則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

這麼計算,繼承人未必吃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繼承人如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亦按公告現值計算,而非以公告現值之16%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