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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改按遺產比例抵稅
- Details
- Category: 遺產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21 October 2011 17:12
- Hits: 5576
財政部為防堵富人利用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做租稅規劃,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已獲行政院核定,2010.1.13發布生效,
原本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全額抵繳」稅額,修改為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
- 自98年1月23日以後死亡的案件都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比例」抵繳遺贈稅。
- 98年1月22日以前發生的繼承或受贈行為→公設保留地仍可全數抵繳
◎計算公式(抵繳限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例外通融:
但為了兼顧「原始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權益,繼承或受贈而來的公設地,則不受影響,
亦即,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後,才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其死亡時,納稅義務人可以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遺產稅。
至於抵繳後如尚有剩餘持分,該剩餘部分的繼承人後來死亡時,仍可以全額抵繳,以充分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修正理由:
財政部指出,這次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規定,主要是配合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的遺贈稅法,內容明定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低落的課徵標的物,採限額抵繳,而屬於不易變價且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更應予合理限制。
因為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繳價值是以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其市價,為遏止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此類土地抵繳高額稅款之投機現象,避免形成稅制不公,所以修改「遺產及贈與稅法」,新規定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低落的課徵標的物,只能限額抵繳稅額。
實務上,有很多人在生前以公告現值二成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申報遺產稅時,再整個以公告現值全數扣抵。雖然遺產稅最高稅率從原來50%調降到10%後,公設地浮濫扣抵已改善,但目前仍是有錢人逃漏遺贈稅主要工具。
◎案例:
舉例來說,遺產總淨額如果是1億元,按現有遺產稅率10%計算,納稅人要課1000萬元的遺產稅。
如果遺產中包括價值10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過去可以全數扣抵遺產稅,但新規定上路後,因為公設保留地只占遺產總額的10分之1,所以納稅人只能扣抵100萬元。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中國時報 201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