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違規恐喪失
- Details
- Category: 遺產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21 October 2011 17:21
- Hits: 5267
2009年6月12日起,概括繼承對於債務之清償改採「限定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保障繼承人,不必為往生者扛債。(民法第1159條)
◎重點程序: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依法會經過公示催告程序 → 陳報債權 → 繼承人只要比例償還債務
◎概括繼承債務清償的限定責任有原則跟例外,依照新法規定:
- 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且要依比例清償各債權人。
- 不陳報又不依比例清償,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其原本應受償的部分,如果為了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更可能必須負全部清償的責任。
資料來源:2009/11/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