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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違規恐喪失
- Details
- Category: 遺產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21 October 201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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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起,概括繼承對於債務之清償改採「限定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保障繼承人,不必為往生者扛債。(民法第1159條)
◎重點程序: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依法會經過公示催告程序 → 陳報債權 → 繼承人只要比例償還債務
◎概括繼承債務清償的限定責任有原則跟例外,依照新法規定:
- 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且要依比例清償各債權人。
- 不陳報又不依比例清償,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其原本應受償的部分,如果為了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更可能必須負全部清償的責任。
資料來源:2009/11/04 經濟日報
原則:法定限定責任繼承 在法定限定責任繼承之下 ,有否提出清冊及公示催告有不同的效果 一、有提出清冊及公示催告(民法1159) ----->完全限定責任 二、未提出清冊及公示催告(民法1162-1及1162-2) (一)知全部債務人è完全限定責任 (二)不知全部債務人 (民法1162-2) 1.成年人 以後突然跑出來其他債務人,對此其他債務人有無限清償責任。 2.未成年人---->完全限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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