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生前購買、出售不動產未辦妥過戶,如何申報遺產稅?
- Details
- Category: 遺產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6 October 2011 16:27
- Hits: 577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如該買賣交易行為確實存在,則被繼承人死亡時對原所有權人有請求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權利,此債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內課稅,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現值估價核課。 又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訂定買賣契約並已收取價款,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買受人時,該不動產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惟被繼承人同時負有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予承買人之義務,依生前未償債務同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同時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所取得之價款,如於死亡時仍然存在,或尚有應收未收之價款,屬被繼承人之遺產、債權,應併計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