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又依同法第4條規定,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依據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釋,屬死亡員工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稅,又撫卹金及死亡補償係死亡者遺族之生活憑藉,基於落實照顧絕大多數遺族生活之社會政策,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及死亡補償免徵所得稅。個人如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在不超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額度內,免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依遺産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該喪葬費應依法申報遺產稅,以免被查獲後需補稅及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