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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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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贈與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4 February 201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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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 (臺中訊)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住宅稅率課徵1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