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農地」要課稅嗎?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不論其購置之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其贈與標的均係「自己之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僅係財產價值之估價規定。–>以資金買入農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按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該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自己名下贈與農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不計入贈與稅課徵

結論: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購買農業用地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其贈與標的為「自己之資金」,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自無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資金–>買入農地登記在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名下:依農業用地土地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

   註:

1.農地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不計入贈與稅之農地移轉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五年內應作農用。(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