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的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土地的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但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等,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判令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