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將存款轉存子女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將存款轉存子女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父母將其銀行存款轉存子女名下,是否即構成贈與行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係以占有為要件,父母將其銀行活存、定存或其持有之可轉讓定存單,轉入子女名下,該存款即屬子女所有,即構成贈與行為;因此,父母轉存子女名下之存款如未超過一百萬元,且在同一年度內無前次贈與,或累計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一百萬元者,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在同一年度內,累計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註:現行法之規定為一百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計算,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最近查獲多起類此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補稅並遭處罰的案例,故特別籲請納稅人注意,
如有前述贈與情事,且尚未經稅捐機關調查者,如將轉存子女名下之存款再轉回父母名下,可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免徵贈與稅;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又受罰。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0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