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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有關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轉讓股權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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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贈與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04 December 201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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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與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南區稅務座談會精彩問答: 一、案 由:有關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轉讓股權之疑義。 二、說 明: (一)甲股東於年度中因急需資金週轉因而出售股權予乙股東。買賣雙方無任何親屬關係,故股東在決定成交價格時,並非完全取決於股權淨值,尚有對公司未來營運展望之評估,及部份尚未入帳之退休金等相關問題。 (二)惟買賣價格若與股權淨值差異太大有視為贈與問題。且是售價高於國稅局認定之股權淨值時,國稅局無異議;售價低於國稅局認定之股權淨值一定比率時,國稅局則認定其有顯著偏低價格出售之視為贈與問題,並以成交價低於股權淨值部份,核定其有贈與行為,核課贈與稅。造成賣方為求現降價出售時,尚需就根本不存在的贈與行為繳納贈與稅,致使出售股權的行為遭受雙重損失。 (三)退一步言,為避免視為贈與,於買賣決定移轉價格時,先取得股權淨值資訊,惟於年度中欲出售股權時又如何得知股權淨值?又就算得知股權淨值又怎知與國稅局之核定股權淨值是否有差異? 三、建 議: 請准由納稅義務人於出售股權前,得申請 貴局計算回覆資產淨值金額,以利納稅義務人決定每股之成交價格。 四、南區國稅局說明: 有關資產淨值之計算,其土地及房屋需先函請被投資公司提供,再依其查復之明細內容函請地方稅務局核算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始得據以計算調整金額,若就尚未發生(例:贈與或買賣日未確定…等)之公司股權移轉案件,均需由稽徵機關先行估算公司每股淨值,現行稽徵人力恐無法負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