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非出售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優惠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所有權如以「贈與」的方式移轉,縱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因非出售行為,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移轉,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