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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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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增值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11 October 2011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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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因課稅降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能力,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購買新土地時,可以向稅捐處申請就出售地已納的增值稅額度內退稅。
苗栗稅捐處張處長提醒民眾,申請重購退稅須注意時效,以免罹於時效,辜負立法的美意。假如是在行政程序法施行(90年1月1日)前出售與重購土地,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5年,若是在90年1月1日以後出售重購土地,請求權時效則只有5年。
張處長舉例說明, 莊 先生在82年、83年間分別出售、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直到95年7月24日,才申請依稅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因其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15年內可申請退稅,目前申請如其他要件符合稅法規定,可以退稅。
另一案例是 姜 先生在90年4月、5月間分別購買與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因其請求權是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後,請求權時效為5年,最遲應在95年5月前申請退稅。假如姜 先生也是到95年7月24日才申請重購退稅,那就過了請求權時效,無法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