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房東收取租金出具收據如何節省印花稅
- Details
- Category: 印花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05 October 2011 17:49
- Hits: 6831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東收取租金開立收據,應按租金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但租金如果以支票、本票或匯票方式支付,而於收據上載明支票、本票或匯票名稱及號碼者,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稅票。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收受現金、支票、本票、匯票書立銀錢收據應否貼用花之情形如下:
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付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
1.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2.簽約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計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200元。
3.乙每月收取租金新台幣1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40元。
而當:
1.甲交給乙租金為000銀行面額新台幣1萬元支票乙紙,若乙未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時,載明收取支票,乙仍應依銀錢收據稅率4‰計貼用新台幣40元印花稅票。
2.乙若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時,載明收取「000銀行支票,支票號碼0000」等字樣時,則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