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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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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印花稅
- Published on Saturday, 14 February 2015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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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收受或代收銀錢所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應按每件千分之四之稅率,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 更新日期:2012/03/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