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養地有地價稅優惠稅率嗎?

停車場養地,取消優惠稅率~~

為符合租稅公平並改善社會大眾對財團養地的負面觀感,行政院100年6月8日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意即

  1. 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再適用千分之10之優惠稅率
  2. 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舊規定】依法設置供公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行政院83/01/24台八三財02665號函、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0042741號函)

資料來源:依會計研究月刊第308號P.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