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屋稅修法已三讀通過

立法院三讀原文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7 期    院會紀錄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李召集委員應元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

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五條。

房屋稅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五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孫委員大千提案第五條之一不予增訂。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如下決議:「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

三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9人擬具「銀行法 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李應元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7人、委員許忠信等17人及委員謝國樑等16人分別擬具「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 8 屆第 3、4、4、4、4、4 會期第 10、6、7、12、14、17 次會議

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非自住房屋稅 最高3.6%三讀通過 投資客:不痛不癢

2014年05月21日(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打擊囤房,持有四戶以上房屋的民眾,明年要繳更多房屋稅!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增訂第五條之一修正案,將自住屋的非自住房屋稅,由過去百分之一點二到二提高為一點五到三點六,自住房屋或公益出租使用的稅率維持一點二不變。財政部估計,國庫一年稅收增加六點七五億元至十六點二億元。

財政部官員表示,規劃明年房屋稅開始適用新稅率,計算方式從今年七月一日至明年六月三十日。非自住屋的累進稅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制訂。據悉,由於打擊囤房的重點不在稅率,而在於擴大稅基,財政部擬以提高補助款為誘因,獎勵各地方政府調高房屋評定現值,盼於六年內達到趨近市價的水準。

僅影響全國30萬人

財政部訂定自住屋標準為全國上限三戶第四戶起以非自住屋稅率課徵,稅率由上調至百分之一點五到三點六且自住屋須有自住事實,給父母或直系親屬居住,若不過戶,給成年子女或父母住也算自住若有出租或營業使用,必須適用非自住稅率。預估全國影響戶數約三十萬人。

地方不會課這麼高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認為,自用住宅合計三戶以上太寬鬆,房屋稅雖可提高至百分之三點六,但地方政府不會課到這麼高,對打擊囤房沒有太大效果,他說,「地方政府一定用最低稅率,又放寬到三戶以上才課,修法等於糊弄」。民進黨立委許添財則說,針對交易所得課稅才是根本,呼籲下階段應推動實價課稅。
  外界呼籲提高房屋評定現值,才能拉高房屋稅基、抑制房價,官員說明,
今年已有雙北、台中、高雄與苗栗市宣布調高房屋評定現值,依法房屋評定現值每三年調整一次,盼六年內兩次逐步調整至趨近市價。目前北市較接近市價,其他縣市差異仍大。
 
房市投資客帥過頭說,有投資客在景美地區一次買下一到七樓共五十六間房,自己親戚有人同時擁有三到六間房,且都不出售,拿來出租,「這樣的人很多,大多是大地主,只要有錢就買房」,就算稅率調高,「對他們根本就是不痛不癢。」

北市囤房戶不公布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認為,房屋評定現值和市價落差大。舉例來說,北市一處國宅,今年房屋稅自用為五千二百元,即使以最高稅率試算,僅增加一萬五千六百元,對照上千萬元房價,影響有限,且全台八成五的民眾不會受影響。
  至於台北市一千兩百多人持有八戶以上住家房屋,最多高達五十九戶,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昨轉述市長郝龍斌說法,稱只要合法持有、按時繳稅,基於《個資法》不會公布囤房大戶名單,但會將資料送財政部,市府也將討論是否針對囤房大戶採行房屋稅累進稅率。

房屋稅新規定表

受影響人數:約30萬人
 
自住屋總戶數限制
 
全國持有的自住屋最多上限3戶
 
自住屋定義
 
.本人、配偶、子女及直系親屬居住,須有居住事實
  .可不過戶,給父母或已成年子女居住
 
非自住屋定義
 
.出租或營業使用
  .夫妻名下第4戶以上房屋
 
預計實施日
 
今年7月1日起(2015年度房屋稅開始適用新稅率,計算日期從2014年07/01~2015年06/30)
 
稅率(累進稅率由各地方政府訂定)
 
.自住屋與公益出租1.2%
  .非自住屋由現行1.2%~2%提高至1.5%~3.6%
  .營業用新增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3%~5%(原稅率適用非住非營1.5%~2.5%)

-資料來源蘋果新聞-

財政部於今 (26)日核釋,公同共有房屋,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
    上開標準第2條規定如下: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考量公同共有房屋係共有人基於法律規定或習慣而形成公同共有關係,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如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該部分之公同共有房屋係供該公同共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者,為期明確,爰以上開令明釋,俾利遵循。
    另考量依上開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審認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戶數時,係以房屋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併計算全國自住房屋戶數,財政部爰以同令核釋,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公同共有房屋部分,於依規定審認戶數時,以1戶計算。至非屬上開關係之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原則上分別以1戶計算。
    該部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乙及丙三兄弟因繼承而公同共有A屋,該屋供甲實際居住,則甲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1/3)可認符合上開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
  例二:甲、乙為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丙3人公同共有B屋,該屋無出租且供甲、乙及丙實際居住使用,即符合上開標準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依同條第3款規定審認供自住使用房屋戶數時,以1戶計算。
  例三:丁、戍為夫妻,兩人公同共有C屋及D屋,丁所有C屋持分1/2,戍所有D屋持分1/2,該2屋均無出租,且供丁、戍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符合上開標準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依同條第3款規定審認供自住使用房屋戶數時,以2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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