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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扣繳稅額沒有超過2,000元,是否可以不用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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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稅捐稽徵法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6 October 201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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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的事務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所得人身分,適用正確的扣繳率及扣繳規定。如有給付營利事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的所得時,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的罰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