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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營業稅 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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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稅捐稽徵法
- Published on Thursday, 03 November 201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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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國庫租稅債權,維護債務人權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0)日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將法院或行政執行拍賣、變賣貨物的營業稅,優於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列為優先受償的稅捐包括: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財委會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後,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也將優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受償。
財政部表示,在完成修法程序後,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的土地、房屋及貨物,其所衍生的營業稅捐,必須先扣除拍賣價金,如有餘額才能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對國庫而言,稅捐徵收將更獲保障,同時債務人也免於在貨物被拍賣、變賣後,仍須面對營業稅捐被追繳的困擾。
提案修法立委賴士葆表示,確有納稅人在經營不善時,貨物被法院拍賣,結果以拍得價款償債後,卻還欠國庫大筆營業稅捐,對國庫、納稅人產生困擾。
賴士葆指出,依據財政部統計,97年至99年度稅捐機關就拍賣或變賣貨物所涉營業稅款,雖聲請參與分配拍賣價金,但未獲償稅款最高達到6.85億元,合計三年總額16.46億元。目前法律對拍賣或變賣貨物所涉及營業稅的課徵規定,未以法律定之的現象,監察院曾予以糾正,司法院也要求財政部應修法保障國家租稅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