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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
特種貨物與勞務銷售稅(奢侈稅)
- Details
- Category: 奢侈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19 October 2011 13:28
- Hits: 4935
一、法案名稱:特種貨物與勞務銷售稅(奢侈稅)
二、開徵日期:預計2011下半年
三、課徵範圍:
類 別 |
開徵項目 |
稅率 |
課徵時點 |
說 明 |
非自用住宅之房地 |
1 年內轉售 |
15% |
出售市價 |
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外另按市價課徵。 |
(炒房稅) |
1 ~ 2年內轉售 |
10% |
無論投資賺賠都要課稅 |
|
高價商品 (奢侈稅) |
300萬以上的汽車、遊艇與飛機 |
10% |
進口及出廠時 |
不論是否登記在個人或公司名下均要課徵 |
高價勞務 (特別消費稅) |
50萬以上入會費
|
10% |
入會時 |
健康、養顏美容俱樂部、五星級飯店美食、高爾夫球會員證、皮草大衣等。 但鑽石珠寶、名牌包(例:LV),暫時不列入奢侈稅範圍。 |
四、特別說明:
(一)「自用住宅」定義: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 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二)財政部打算根據「一生一屋」的定義,從嚴規定特別稅的「自用住宅」。亦即,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 1 家人中,只能有 1 屋為自用住宅用地。簡單的說:1戶只限1棟「自用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