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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
夫妻回贈房產再售,可避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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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奢侈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31 July 2014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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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回贈後再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計入贈與前的持有期間。也就是夫妻在出售房屋前先回贈,只要總計持有超過2年,免奢侈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妻持有A屋40年,99年1月5日將房屋贈與夫,100年1月5日夫又回贈房屋給妻,以便賣房子時,妻可使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妻於100年7月5日出售房屋,依財政部解釋令,妻持有房屋期間為40年6個月,超過2年,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7日電】 夫妻回贈房產再售,可避奢侈稅 夫妻贈與不動產再出售,奢侈稅爭議有解!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回贈」後再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贈與配偶前持有的期間計入,如此一來,夫妻互贈不動產,只要在出售前先回贈,就可避開奢侈稅。 舉例而言,王姓夫妻名下有二戶房屋,最近考慮出售一戶已購入十年的房屋,並於出售前先將房屋贈與王太太,但考量奢侈稅問題,王太太再將房屋回贈,由王先生出售,持有期間仍算十年以上,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先前來不及回贈就出售的不動產,還是要課徵奢侈稅;且配偶回贈不動產後,就不能適用十%土增稅,改按二十%、三十%及四十%累進課稅。【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原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由上述人員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排除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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