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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
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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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奢侈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14 October 2014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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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即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銷售日前若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均未辦竣戶籍登記,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範疇。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100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1450號函明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該局有一案例,王君於101年5月23日因買賣登記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所有權,嗣於同年6月21日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雖王君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惟王君於101年6月21日簽訂房地買賣契約之次日始遷入戶籍,核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經該局查獲王君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即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年11 月28日將名下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以2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未在持有期間內辦竣戶籍登記,自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免課特銷稅,而未依法申報,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20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是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至少其中之1人,必須在持有期間內設立戶籍登記,且直至訂立銷售契約之日止戶籍仍未遷出,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遭補稅加罰。【#47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葉美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