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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稅務
合夥代表人死亡變更代表人可與繼承手續同時併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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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其他稅務
- Published on Tuesday, 02 May 201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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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商業登記法第十五條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合夥代表人死亡變更代表人可與繼承手續同時併案辦理 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合夥組織之商業負責人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而所謂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依民法第六七九條之規定係由其他合夥人之特別委任。 本案合夥組織之商號代表人死亡,依照民法第六八七條第一款規定,原則上死亡之合夥人與他合夥人開之合夥關係即屬消滅,而生當然退夥關係,此時可由其他合夥人委任新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辦理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惟如合夥契約訂明該合夥人之繼承人得繼承者,依同款但書規定則其繼承人得繼承其合夥人之地位,而不必退夥,並依商業登記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為繼承人之登記,至於商業負責人之變更登記可同時併案辦理。 (經濟部六四、一、二四經商字第0二00五號函)
△停業後仍有其他登記事項變更者,仍應依限辦理 按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是以,商業未申請歇業登記前主體仍然存在,雖已為停業之登記惟仍有其他登記事項變更,仍應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至逾期未辦理者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經濟部九一、一0、三經商字第0九一00五一八0三0號函)
△繼承人間有爭訟應俟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六個月內為繼承登記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另按商業登記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商業繼承之登記,合法繼承人應由合法繼承人全體聯名申請。據此,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合法繼承人應辦理商業之繼承登記。惟繼承人間有爭訟之情事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之日起計算。 (經濟部九二、四、七經商字第0九二0二四0六0六0號函) △繼承登記事宜 一、按民法第1147條之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另按商業登記法第14條之規定,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商業繼承之登記,合法繼承人應由合法繼承人全體聯名申請。據此,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合法繼承人應辦理商業之繼承登記。 二、復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41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三、綜上,商業之合夥人死亡,倘合夥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繼承登記;又合夥契約未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則該合夥人因死亡而退夥。又商業因合夥人退夥後,合夥人僅餘一人者,致使欠缺合夥存續要件,則商業應為歇業登記。 (經濟部九四、一0、七經商字第0九四0二一五0一八0號函)
△獨資商業轉讓變更登記,商業主體仍屬同一 1.查商業登記法之登記,係為維護社會交易安全,藉由商業登記之行政管理手段,確立獨資或合夥商業營運主體地位。商業之營運主體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登記。又商業未為歇業登記或未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前,縱有登記事項之變更,商業營運主體仍屬同一(商業登記法第4條、第15條、第18條及第29條參照)。 2.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7條規定之商業轉讓係指獨資組織之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全部者,應與受讓人共同簽訂轉讓契約,由受讓人申請商業轉讓登記,為商業登記事項之變更,商業主體仍屬同一。 (經濟部一0四、六、二四經商字第一0四0二0六四二二0號函) |
Q13、負責人死亡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A:商業之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 一、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協議書。 五、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七、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影本。 八、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何時辦理變更,須檢附何種資料? 公司接到通知之後15日內辦理繼承變更登記或股東變更登記,需檢附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或遺產稅完稅證明)、繼承協議書、股東同意書【辦理繼承變更者免附】、章程、變更登記表、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文件及規費1,000元。 |
資料來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871/6485601678820982471
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 ※本內容僅供參考,相關事項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1.申請除戶證明書 2.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3.申報遺產稅 4.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5.申請印鑑證明 6.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 1.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3.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 4.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貼心提醒: 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第二步: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1.繼承人身分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4.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貼心提醒: 1.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或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地方法院(被繼承人戶籍地)辦理。 2.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繼承人不分性別均有繼承遺產之權;依同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得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1.遺產稅申報書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3.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4.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5.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貼心提醒: 1.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2.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1.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到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2.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貼心提醒: 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並檢附(1)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2)繼承系統表 (3)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 (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5)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6)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2.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五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3.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4.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貼心提醒: 1.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2.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但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
第六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1份 3.繼承系統表1份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各1份 6.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7.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8.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9.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貼心提醒: 土地房屋應儘速向管轄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以免受罰。 遺產稅申報流程圖「請點閱我」 |
Q13、負責人死亡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A:商業之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 一、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協議書。 五、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七、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影本。 八、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何時辦理變更,須檢附何種資料? 公司接到通知之後15日內辦理繼承變更登記或股東變更登記,需檢附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或遺產稅完稅證明)、繼承協議書、股東同意書【辦理繼承變更者免附】、章程、變更登記表、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文件及規費1,000元。 |
資料來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871/6485601678820982471
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 ※本內容僅供參考,相關事項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1.申請除戶證明書 2.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3.申報遺產稅 4.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5.申請印鑑證明 6.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 1.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3.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 4.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貼心提醒: 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第二步: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1.繼承人身分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4.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貼心提醒: 1.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或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地方法院(被繼承人戶籍地)辦理。 2.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繼承人不分性別均有繼承遺產之權;依同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得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1.遺產稅申報書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3.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4.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5.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貼心提醒: 1.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2.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1.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到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2.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貼心提醒: 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並檢附(1)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2)繼承系統表 (3)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 (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5)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6)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2.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五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3.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4.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貼心提醒: 1.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2.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但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
第六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1份 3.繼承系統表1份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各1份 6.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7.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8.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9.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貼心提醒: 土地房屋應儘速向管轄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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