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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核准停業之後而仍繼續營業,會影響到土地增值稅適用優惠稅率嗎?

營業人申請核准停業之後而仍繼續營業,會影響到土地增值稅適用優惠稅率嗎?

營業人申請核准停業後擅自營業者,仍屬營業使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規定,在規定查核起訖期間如有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所稱「曾供營業使用」,含括已辦理營業遷出或註銷登記,或已核准暫停營業而仍繼續營業,以及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者,只要查得在訂約出售前查核期間內曾供營業者,皆屬於有營業使用。

該處補充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是否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查核期間,於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者,其查核期間為訂約出售前一年內;而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其查核期間為訂約出售前五年內,以上查核期間內,查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無優惠稅率的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1、原供營業用土地,嗣變更為無供營業用者,以該營業人辦妥註銷營業登記或營業地址變更登記認定之,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無供營業用:

(1)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者,其停業期間。

(2)營業人已他遷不明,經該管稽徵機關查明處理有案者。

(3)營業人經依法申請註銷或變更地址登記,因法令規定未能核准,且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地址確無營業者。

(4)地上房屋實際上使用情形已變更,經房屋所有權人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房屋供自住使用,稽徵機關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查明無出租情事者。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http://www.dot.gov.tw/web-ch/index.jsp?contlink=include/lawrulesshow.jsp?mclass=200912100012&mname=201305240001

據稅務員說,

1.仍可申請自用住宅,但要屋主主張,公司已不在

2.屋主要行文給國稅局說那家公司已停業無承租,請國稅局註銷該地址稅籍登記,亦要至稅捐處主張空屋無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