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其他稅務
營業人申請核准停業之後而仍繼續營業,會影響到土地增值稅適用優惠稅率嗎?
- Details
- Category: 其他稅務
- Published on Tuesday, 02 May 2017 19:40
- Hits: 5326
營業人申請核准停業之後而仍繼續營業,會影響到土地增值稅適用優惠稅率嗎? 營業人申請核准停業後擅自營業者,仍屬營業使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規定,在規定查核起訖期間如有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所稱「曾供營業使用」,含括已辦理營業遷出或註銷登記,或已核准暫停營業而仍繼續營業,以及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者,只要查得在訂約出售前查核期間內曾供營業者,皆屬於有營業使用。 該處補充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是否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查核期間,於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者,其查核期間為訂約出售前一年內;而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其查核期間為訂約出售前五年內,以上查核期間內,查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無優惠稅率的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1、原供營業用土地,嗣變更為無供營業用者,以該營業人辦妥註銷營業登記或營業地址變更登記認定之,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無供營業用: (1)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者,其停業期間。 (2)營業人已他遷不明,經該管稽徵機關查明處理有案者。 (3)營業人經依法申請註銷或變更地址登記,因法令規定未能核准,且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地址確無營業者。 (4)地上房屋實際上使用情形已變更,經房屋所有權人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房屋供自住使用,稽徵機關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查明無出租情事者。 |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
據稅務員說, 1.仍可申請自用住宅,但要屋主主張,公司已不在 2.屋主要行文給國稅局說那家公司已停業無承租,請國稅局註銷該地址稅籍登記,亦要至稅捐處主張空屋無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