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稅務

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應否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就董監事所得人之身分別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董監事:公司給付個人董監事酬勞屬於工作之報償,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稅款。

二、法人董監事:公司給付法人董監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如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如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