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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稅務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所得人,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都可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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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其他稅務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6 October 2011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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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稅款時,應注意給付對象(所得人)的身分;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率地2條第1項第7款)
(5)告發或檢舉獎金。
該局指出,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亦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