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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稅務
綜所稅申報免稅額規定及扶養親屬應附文件一覽表
- Details
- Category: 其他稅務
- Published on Thursday, 27 October 2011 14:38
- Hits: 5427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
|||
關係 |
資格 |
條件限制 |
須附證明文件 |
---|---|---|---|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
年滿 60 歲者,或雖未滿 60 歲但沒有謀生能力。 |
1.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 無謀生能力: ‧ 除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
未滿 60 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須檢附醫師證明。 |
子女 |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 3.身心障礙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無謀生能力: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同胞兄弟姊妹 |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 3.身心障礙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無謀生能力: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6.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
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
1.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2.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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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檢附 受扶養人者的父母親 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同一戶籍者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 (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無謀生能力者附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