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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稅務
2013新版證券交易所得稅重點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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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其他稅務
- Published on Saturday, 22 November 201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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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新聞稿http://www.ndc.gov.tw/m1.aspx?sNo=0019586&ex=2#.VHByBE2KAfw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證所稅修正案,取消原先指數8,500點以上的課稅門檻,並回溯自今年1月1日生效。財政部表示,證所稅課徵方式修正後,對一般投資人而言,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將免課證所稅,預期將有助提升股市動能。 新版證所稅最大的改變,是取消8,500點的課稅門檻。證所稅舊制規定,收盤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時,投資人出售股票所得,按股價指數級距課徵千分之0.2~0.6的所得稅。新制取消此種設算制度,改為針對全年出售初次上市櫃(IPO)股票10張以上、當年度興櫃股票100張以上、未上市櫃股票及非居住者等四類投資者,核實計算課稅。 另外,全年股票出售金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大戶,自2015年起,課稅方式將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所謂設算制,即由國稅局將同一個人的不同戶頭歸到同一個身分證字號(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的金額部分,課徵0.1%所得稅。若納稅義務人選擇核實制,則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實際交易所得按15%稅率分離課徵證所稅,且可盈虧互抵。 此次證所稅修正案對營利事業(法人)而言並無變動,一律採取核實課稅制,享有50萬元扣除額,稅率12%的最低稅負制,以及持股3年、所得減半課徵的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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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證所稅2013年6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重點如下: (1)取消8,500點的課徵門檻。 (2)一般散戶免徵證所稅。 (3)2015年起,成交量達10億元以上大戶,以設算為主、核實為輔,就超過10億元的部分,課徵0.1%證所稅。 (4)回溯至20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亦即2013、2014兩年,投資人出售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形同全數免稅。 至於初次上市櫃(IPO)股票部分,維持出售10張以上核實課徵不變。 茲就修正後之新版證所稅彙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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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分離計稅且合併綜所稅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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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稅率 |
課徵起點 |
計算公式 |
方式 |
(1)未上市及未上櫃 |
15 % |
2013年起,持有一年以下 |
證所稅=(售股金額-取得成本)×15% |
核實 |
7.5 % |
持有1年以上 |
證所稅=(售股金額-取得成本)×7.5% |
同上 |
|
(2)興櫃>100張 |
15 % |
2013年起,持有一年以下 |
證所稅=(售股金額-取得成本)×15% |
同上 |
7.5 % |
持有1年以上 |
證所稅=(售股金額-取得成本)×7.5% |
同上 |
|
(3)非居住者 |
15 % |
2013年起,持有一年以下 |
證所稅=(售股金額-取得成本)×15% |
同上 |
7.5 % |
持有1年以上 |
證所稅=(售股金額-取得成本)×7.5% |
同上 |
|
(4)初次上市櫃(IPO) |
15 % |
持有1年以下 |
證所稅=(售股金額-取得成本)×15% |
核實 |
7.5 % |
持有1年以上;3年以下 |
證所稅=(售股金額-取得成本)×7.5% |
同上 |
|
3.75% |
持有3年以上 |
證所稅=(售股金額-取得成本)×3.75% |
同上 |
|
(5)10億元以上(大戶)(註:於2014/12大選後延後實施;2018/1/1以前購買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額為零。) |
0.1 % |
2018年起 |
證所稅=(全年售股金額-10億元)×0.1% |
設算 |
15 % |
2018年起 |
證所稅=(售股金額-取得成本)×15% |
核實 |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問與答(新版與舊版同) 一、營利事業於102 年度以後,其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方式為何? 答:與現行規定相同,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 二、自102 年度起,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答:營利事業最低稅負的法定稅率定為12%~15%之間,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現行徵收率經行政院核定為12%,其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50 萬元)×12% 三、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修正前後有何不同? 答: (一)適用年度:102 年度以後 (二)稅率範圍:12%-15% (三)徵收率:12% (四)扣除額:50 萬元 (五)出售持有滿3 年以上股票之優惠措施:以半數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四、營利事業長期持有股票可享何項優惠? 答:為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 條之1 規定的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 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五、營利事業適用長期持有按所得半數課稅之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答: (一)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二)舉例說明: A公司分別於99 年10 月1 日、100 年7 月1 日及101年5 月1 日買進甲公司股票1,000 股、2,000 股及3,000股,嗣於102 年10 月15 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500 股,A公司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六、營利事業102 年度以後如有出售持有滿3 年以上之股票(以下簡稱長期持有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與損失如何互抵?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減除順序為何?如何適用減半課稅之規定? 答: (一)營利事業於102 年度以後如有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方式: 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後之餘額: 先減除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與長期持有股票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及期貨交易所得或損失合併計算其餘額。 2.上開餘額為負者,以0 計入基本所得額;餘額為正者,再減除前5 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1)減除後餘額為正數者,該餘額於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範圍(餘額為負者,以0 計算)內,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2)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以0 計入。 (二)舉例說明: 1.假設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為500 萬元,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為400 萬元,當年度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300 萬元,且無以前5 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則: (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合計數為-200 萬元(=500 萬元-400 萬元-300 萬元),得全數自次年度起5 年內,依序從當年度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扣除。 (2)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0 元。 2.假設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為500 萬元,當年度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300 萬元,且無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則: (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合計數為800 萬元(=500 萬元+300 萬元)。 (2)當年度出售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500 萬元<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合計數800 萬元,以500 萬元減半課徵。 (3)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550 萬元(=500 萬元×1/2+300 萬元)。 3.承上例,惟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200 萬元,則: (1)經減除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合計數為600 萬元(=5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 (2)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500 萬元<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合計數600 萬元,以500 萬元減半課徵。 (3)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額為350萬元〔=(500 萬元×1/2)+100 萬元〕。 4.假設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為500 萬元,當年度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200 萬元;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50 萬元,則: (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合計數為250 萬元(=500 萬元-200 萬元-50 萬元)。 (2)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500 萬元>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合計數250 萬元,以250 萬元減半課徵。 (3)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額為125萬元(=250 萬元×1/2)。 5.假設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為600 萬元,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為400 萬元,當年度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200 萬元;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50 萬元,則: (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合計數為350 萬元(=600 萬元-400 萬元+200 萬-50 萬元)。 (2)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200 萬元(=600 萬-400 萬)<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合計數350萬元,以200 萬元減半課徵。 (3)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額為250萬元(=200 萬元×1/2+150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