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外國公司財務報告之品質,金管會於103年8月13日公告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增訂會計師查核外國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財務報表之相關規範及查核程序。考量外國公司主要營運地及子公司多在境外,增訂對外國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應深入查明事項,例如:充分瞭解集團架構及重要子公司、函證程序、關係人交易、營業收入及相關比率變化之合理性、重大及新增資產所有權及入帳金額合理性、所得稅費用之合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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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股監管祭3大關 比上市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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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股監管祭3大關比上市更嚴
【聯合晚報╱記者廖賢龍/台北報導】2014.08.18
證交所對外國企業訂有「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規範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財務報告編製、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告審閱及重大事件管理等事項,與國內上市公司監理並無不同。而就上市獲利門檻、中介機構之責任及上市後監理查核比重等部分,對外國企業之要求則較國內上市公司為嚴格。
一、申請上市獲利門檻較國內嚴格:
就公司獲利而言,考量第一上市公司不同於國內企業,其註冊地及主要營運地均在海外,故規範海外企業申請上市,其獲利門檻較國內公司嚴格,訂有絕對金額條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累計達新臺幣2億5千萬元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達新臺幣1億2千萬元及無累積虧損)。
二、加強中介機構責任:
承銷商在上市前的輔導過程中,承銷商對其輔導期間至少須達六個月以上,且須由承銷商、會計師及律師等中介機構組成之團隊對公司進行實地查核及協助法令遵循等事項。公司上市後,證交所亦要求承銷商持續輔導公司,承銷商有責任於F公司上市後二年內協助其遵循證券相關法令。
會計師上市前後內控專案審查申請第一上市公司,須委請我國簽證會計師就內部控制設計執行進行專案審查,且申請公司上市後,於上市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仍須委請會計師持續進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以確保其內控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三、監理機制比照國內上市公司辦理,且查核比重更高:
證交所對F公司上市後之監理訂有「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規範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財務報告編製、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告審閱及重大事件管理等事項,與國內上市公司監理並無不同。就查核比重部分則較國內上市公司為高,對F股財報審閱及內控查核係以年度及第二季各期隨機選定比率至少35%、第一季及第三季各期隨機選定比率至少15%為原則,即每年查核比重達100%,以瞭解其財務狀況及營運情形,且每年亦會調閱第一上市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重大契約,確認資訊揭露的正確性、完整性與即時性。
【2014/08/18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