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簽証

資本簽證

 

資本簽證

1、公司登記為何需要最低資本?

公司法第100條第II項及第156條第III項分別明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98年4月25日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已修正。

 

2、公司登記最低資本額規定為多少?

97年4月24日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函示內容為: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但為推升我國於世界銀行發布之全球經商環境報告評比之排名,改善我國經商環境,經濟部已研議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亦即廢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制度,該修正草案業於98年1月22日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但目前上述新制度已於98年4月25日正式施行。

即使公司資本已無最低限制,但公司設立之資本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足敷設立成本,登記機關才會准予登記。

 

3、公司登記之資本又為何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

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可以請事務所或代書代墊資本嗎?

答案是不行,而且絕對違法!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設立或增資所申請的資本如果是假的,負責人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此讓第三人受損益者,負責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在此奉勸,有多少資本做多少生意,切莫貪圖一時便利,造成將來無法彌補的後果。